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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文看懂QFLP基金设立流程及港澳途径投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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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QFLP基金现状


(一)定义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指近期热度较高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制度,系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参与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一种投资形式。

(二)基金结构

目前来说QFLP主要包括三种模式,即“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以及“内资管外资”。

模式一:外资管外资,是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仅有境外投资者的QFLP基金。

模式二:外资管内资,是指外商投资股权管理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包含境内外投资者的QFLP基金。

模式三:内资管外资,是指纯内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包含境内外投资者的QFLP基金。



02

QFLP基金申请流程


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程序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即向地方金融办提交材料、评审、工商注册、外商企业信息登记、基金备案等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

QFLP试点的发起人向地方领导小组递交申请文件,一般同时包括管理企业和QFLP基金的材料,申请QFLP管理人的材料包括试点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各类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函等资质文件,还对境外募资能力提出要求,如要求提供具有境外募集资金能力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或投资业绩证明。

(二)地方评审

由各地的领导小组负责QFLP企业的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大多设立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但也有例外,如天津为市发改委、贵州为省发改委、厦门为区监管部。

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文件后,需在一定时限内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一般而言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10个工作日内开始评审、30个工作日内给出评审意见。

(三)试点企业认定

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领导小组出具“同意函”或“认定通知书”;评审不通过的,由领导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工商注册及外商企业信息登记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凭领导小组出具认定资料,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部分地区还规定取得试点资格的企业应在3个月或6个月内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取得营业执照后,凭工商登记材料办理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等外汇管理手续。

(五)基金监管及托管

按照基金业协会及地方QFLP政策的要求,需寻找满足监管要求的金融机构开立募集监管户及托管户

(六)基金管理人申请及基本备案

除上海、天津外,QFLP试点地区均明文要求试点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登记/备案,需履行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程序,向中基协申请管理人登记。

大多地区要求试点管理人在12个月内完成募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未能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或自登记为管理人之日起12个月内未能完成首次基金募集并备案的,予以取消试点资格。例如珠海、苏州、河北雄安新区政策文件则明确如未按期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或发起设立首只QFLP基金的,主管部门可取消企业的试点资格。

获准试点的QFLP管理人在完成基金备案后,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QFLP出资,QFLP向托管银行发起指令,委托办理外汇资金境内投资。

(七)信息报告

信息报送方面,在QFLP试点企业落地后,各地QFLP试点政策均要求企业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通常为定期向联审办公室提交业务报告(包括资金汇兑、投资收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托管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每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报告。

除向QFLP试点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之外,企业后续运营还需关注私募规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报送和披露义务。



03

QFLP基金港澳投资人的所得税


(一)返程投资是否算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明确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对于返程投资,律师在进行相关操作时,仍应作为外商投资对待,根据负面清单,判断有关返程投资项目是否属于负面清单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

实践中,判断公司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通常会根据出资来源地原则进行判断,而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无关。具体地说,就是看通过返程投资的入境资金的最终来源地,如果有不低于25%的出资资金是最终来源于境外的,则认定为外商投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9条,境内机构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关联并购境内公司,所设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并购后增资,增资额达到25%的除外。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5%,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因此,增资或并购后增资,增资额达到25%的返程投资属于外商投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外商投资企业交所得税还是预提税?

QFLP基金中的的境外投资人(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何?应按实际情况来分析判断,判断步骤如下:

首先,判断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25%,非居民企业10%预提所得税(一般地,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实务中,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其次,非居民企业的情况下,然后判断是否是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优惠国或地区:

(1)如果是非“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或地区,则国内一定要收预提所得税10%,可能存在双重收税。

(2)如果是双边协定优惠国时,首先判断中国是否有权收税:

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是来源国拥有征税权,如日本、美国、新加坡、香港,因此若境外法人LP属于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中国对其取得的QFLP分配收益有权征税,适用10%的税率。而有些规定居民国拥有征税权,如韩国、德国、英国、法国,若境外法人LP属于上述国家的居民企业,则中国对其取得的来源于QFLP分配的收益将无权征税。

最后、如果有权收税,则再判断该企业是否是协定国或者的确的税收实体(除法国和新西兰之外的双边协定国企业):

1. 如是税收实体,则享受税收优惠(共有6档,0%、5%、7%、8%、10%、15%等)

2. 如不是税收实体,则无法享受双边协定,收10%。

3. 无论合伙企业是否税收实体,再看是否需要穿透,穿透后如果是法国和新西兰的纳税人则可以单独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如果非法国和新西兰则不享受税收优惠。

(三)预提税收问题

符合香港税收居民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税收协定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否则需要缴纳10%的所得税且可能存在大陆和香港双重征税。

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申请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对于个人,税收居民的定义为,年度内在香港逗留满180天以上才算当地的税务居民,才符合条件申请。

对于企业,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的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只须向内地有关当局提交香港的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便可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无需向本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香港法人企业都是按照香港《公司条例》第32条成立的,都能够提供商业登记核证本证明其香港法人居民身份。所以大陆税务机关认为有疑点时,不能仅凭香港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来确认香港居民身份。而需要证明企业是在香港进行管理或控制,则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

会议在何处举行,用以确定公司通常管理或控制的地区;与其关注每个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因为公司将在董事会成员所在的地方进行业务操作。

另外还包括大量细节,如筹备工作地点、董事会会议的地点、董事会成员的实际出席情况、会议期间讨论和待解决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执行和解决情况。

2. 员工

详细调查该公司是否在香港雇佣了员工。此外税务局会收集每位雇员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国籍、年龄、薪酬等)及工作职责详情,以作商业主体测试。

3. 公司机构

企业的固定营业地点和银行账户的位置,便于业务运作和融资。此外,税务局还会调查申请人的福利收入方面的利益所有权情况,特别是获得优惠税收待遇的被动收入(如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收入或资本收益等)。



04

QFLP趋势展望


2022年1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上海临港”)、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广东南沙”)、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洋浦”)、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宁波北仑”)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并明确将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作为资本项目改革的一项重点。

2022年春节前夕,广东、海南、宁波及上海外汇分局先后出台《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跨境投资试点实施细则》”),以附件的形式首次出台了上海临港、广东南沙、海南洋浦及宁波北仑(以下合称“试点地区”)的QFLP及QDLP试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开启了QFLP基金及QDLP基金(以下合称“跨境投资基金”)“外汇余额制管理”的新时代。

在《跨境投资试点实施细则》出台前,QFLP及QDLP/QDIE的外汇管理规定主要散见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制定的QFLP及QDLP/QDIE制度及资本项目的外汇监管政策中,外汇管理部门未针对跨境投资基金出台过体系化的外汇监管规定/指引。

实务中,QFLP基金通常参照外商直接投资(FDI)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外汇管理,然而,跨境投资基金作为私募基金,其投资范围、业务属性、交易架构及境外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均有特殊性,其与传统的FDI、ODI等直接投资存在诸多差异,跨境投资基金在投资及退出的过程中,时常会面临诸多障碍及不确定性。

《跨境投资试点实施细则》出台后,4个试点地区外汇分局首次以《跨境投资试点实施细则》附件的形式推出了《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QFLP外汇操作指引》”)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QDLP外汇操作指引》”,与《QFLP外汇操作指引》合称为“《跨境投资基金外汇操作指引》”),对市场热切关注的跨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额度管理、划款路径、资金汇兑、信息报备及监督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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